滿懷期待地去收房,卻被物業告知必須預繳物業費,否則不交付房屋鑰匙。你是不是也遇到過這樣的“霸王條款”?杭州小伙洪先生就遇到過這樣的事,并對此憤憤不平,決定“硬杠”到底。
2018年6月,洪先生通過拍賣向開發商購得位于建德市的某房屋。交房條件成就后,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統一辦理交房手續,因物業公司與洪先生對交付房屋鑰匙前是否應預繳物業費產生爭議,致交房未成。
“我收房和繳物業費明明是兩回事,怎么不交錢還不給鑰匙了?”2019年6月,洪先生起訴要求開發商交付鑰匙并支付逾期的交房違約金。
法院認為開發商已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前書面通知交房,洪先生應按物業公司要求先繳納物業費、后領取鑰匙,判決駁回他全部訴請。2020年5月,判決生效后,洪先生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。
杭州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后,經摸排調研,發現物業公司代辦交房事宜時,為確保物業收費而以交房為“要挾”,捆綁收取物業費幾乎成為“潛規則”。針對這一“潛規則”,大多數購房者雖然認為不合理,但為了早日住進新房,大多會按要求悉數繳納,但此時房屋是否達到交房標準尚不確定,購房者的權利極易受到損害。
承辦檢察官積極開展矛盾化解,督促勸說開發商作出適當讓步,但對方拒絕調解并明確表示不會就房屋鑰匙交付方式作出更改,調解工作陷入僵局。
“開發商交房和物業公司收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,物業公司以購房者拒交物業費為由拒絕交房,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!背修k檢察官認為,這侵犯了購房者依約接收房屋的權利,相應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應由委托人開發商承擔。
2020年9月,經向專家咨詢和集中討論后,杭州市檢察院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。同時,經過多次溝通協調,一個月后,開發商交付了房屋鑰匙。同年12月,省檢察院提出抗訴,省高級法院再審后也支持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,于2021年5月23日改判開發商支付洪先生延期交房違約金8000元。
12月10日,洪先生向辦案檢察官送來了印有“依法監督保公正一心為民察民情”的錦旗,并連連道謝。
“‘先繳物業費再交房’是開發商在房屋交付環節的通行做法或稱慣例,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不應讓位于所謂的‘普遍做法’!笔z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張劍鋒表示,這個案件看著雖“小”,但涉及人群卻很廣,希望該案為相關群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一個可以參照的樣本。
|